小朋友在幼兒園受傷,老師一般不應承擔醫藥費。應當承擔醫藥費的是幼兒園,但如果幼兒園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了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就不承擔賠償責任。幼兒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,即只要幼兒園不能證明自己盡了教育、管理職責,那就推定幼兒園有過錯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不過也有特殊情況,比如呼市博愛幼兒園的一名幼師在組織教學活動時,班里一位幼童摔倒骨折,園方要求該幼師賠償 7000 元的醫藥費,并從工資里面扣除。但需注意,該園方稱此事由老師個人因素導致,根據園方安全事故規定,老師需承擔 70%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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